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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零星”罪犯(1/14)

一、一包玉米和10年徒刑

任何人走向犯罪都有着外部的和内部的原因。白宝山返京后不到一个月就重新作案,5o天内连作4案,打死哨兵1人,打伤军警人员6人,除了他反复强调的户口问题外,当然有着他自身的更深层的根源。

早年因盗窃,他被判刑。这造成他的家庭破裂,妻子与他离婚,儿女也跟着受累。他认为前罪判得过重,这影响到他的整个前程。他把这笔“账”记到法律和社会的头上。

按照白宝山的说法,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,就被判了4年徒刑。在服刑期间,被揭发出另一件事:他因喂鸽子,入院盗窃人家一书包玉米,被主家发现,追出来,他用木棍打了对方头部一下——结果,他被冠以抢劫罪,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。

他不服气。

在判决时,他就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。他没有犯那么大的罪,却被判了重刑,对此他耿耿于怀。服刑期间,他在监狱里还反复研究刑法,以弄清什么是“盗窃罪”,什么是“抢劫罪”,认为他充其量是盗窃,不应以抢劫罪量刑。

这件事他始终装在心里,成为其报复社会的理由之一。

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?

我仔细阅读过有关方面的材料,应该说,量刑尺度,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的标准,我们只能历史地看待;另一方面,事情也不像白宝山描述的那样简单。

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次判决书——

1983年,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(83)石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:

一、1982年12月,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服2件,价值人民币10元。

二、1983年1月21日,白宝山和张某连续撬锁3起,盗窃天鹅牌坤表1块,旧皮夹克1件,真丝被面2块,尼龙双人蚊帐1顶,尼龙自动伞1把,女式高跟鞋等共70余件,价值人民币50o元。

三、白宝山1982年12月16日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,价值人民币110元。

据此,白宝山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

1985年,白宝山在监狱服刑两年后,被揭发出犯有余罪,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(85)宣刑字第157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:

一、白宝山1982年12月17日夜,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,偷玉米3书包,被事主郝某发现,追至门外。白宝山用木棍猛击郝的头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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